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3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弄2號(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案情已坦白清楚交待,家有父母妻小待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22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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