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李琁隆
被   告 秦 李英妹
       秦朵娜
       秦菀蔚
       秦正金
       葉連燈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 律師
       陳羿蓁 律師
被   告  葉連昌
       葉吏芙
       葉桂芳
       葉蘭芳
       陳文海
      秦 劉未妹
       秦誠琪
       秦誠江
       秦卉晉
       秦誠建
       莊年順
       莊年杰
       秦茂龍
      秦 張玉琴
       秦仁崧
       秦千嵐
       秦明潭
       秦明鎮
       秦明鴻
       秦桂甜
       秦月娥
       蔣國清蔣秦 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蔣河清 (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蔣宇清 (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蔣玉華 (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被   告  秦俊宏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
       秦俊遠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秦孟妹   住桃園市○○區○○街○○號
       秦孟綢   住新竹市○○區○○街○○○號
       朱秦蕉蘭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
       秦何桂蘭秦俊深 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號
       秦廣洋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秦嘉妘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秦廣辰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秦靜怡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號
       秦凌敏 (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號11樓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告  秦珮昀   住桃園市○○區○○路○○○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鄭淑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上十一時三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下列被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陳報之事項如下:
(一)被告陳文海部分:
是否同意就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106年6月16日(093)
溪測法字第031000號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
A部分與原告維持共有?
(二)被告秦李英妹、秦朵娜、秦菀蔚、秦正金、葉連昌、葉吏
芙、葉桂芳、葉蘭芳部分:
1.是否同意就系爭複丈成果圖D、E、F部分由被告秦李英
妹、秦朵娜、秦菀蔚、秦正金、葉連昌、葉吏芙、葉桂芳
、葉蘭芳、葉連燈共9人維持共有?
2.如欲委任被告葉連燈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三、兩造均應對被告葉連燈於107年1月4日具狀提出之分割方
案及道路寬度陳述意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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