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228號
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黃君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孫安康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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