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佩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玖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