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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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康俊淵 訴訟代理人 康陳素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杰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8,
439元,經本院判准376,297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882,14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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