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皓選任辯護人洪銘徽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天皓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李天皓前因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訊問後,認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 李芳華李冠龍陳烱鳴蕭琦李明瑾 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綦詳,且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暨其翻拍之照片、現場勘查照片、現場圖、同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同署檢驗報告書、同署相驗筆錄、相驗及解剖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1)醫剖字第1011101856號解剖報告書及(101)醫鑑字第1011102002號鑑定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現場勘查初步報告及現場勘查報告、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6月28日北警鑑字第1012051605號鑑驗書(含刀刃血跡、刀柄血跡、被告唾液、被害人唾液棉棒檢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且有剪刀1支扣案為憑,因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即原羈押之原因、理由,俱然存在,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及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除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應再自101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外,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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