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07號上訴人即被告馮家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暉元 等25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4,92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編號│面積│備註│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平方公尺)││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7樓屋頂突出1層部分│││1│96│,詳大安地政事務所│290,000元/平方公尺96平││││101年3月2日複丈成│方公尺7層≒3,977,143元││││果圖編號O│(小數點後四捨五入)│├────┼──────┼─────────┼────────────┤│││7樓屋頂突出3層部分│││2│17│,詳大安地政事務所│290,000元/平方公尺17平││││101年3月2日複丈成│方公尺9層≒547,778元(││││果圖編號R│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4,524,921元(3,977,143+547,77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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