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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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2號債權人 吳志郎 上列債權人吳志郎因與債務人 鐘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志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為何,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卷附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金額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補支票(票號: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卷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模糊)。
四、請提出債務人鐘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