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8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詠瑤指定辯護人周信宏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蔡詠瑤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詠瑤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5日、7月5日及9月5日裁定延長羈押,至101年11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蔡詠瑤涉犯殺人罪嫌,固經原審諭知無罪,然因被告罹患精神分裂症,致有幻聽、幻視及妄想等症狀,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原審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為中國籍配偶,本案發生後已顯難見容於夫家,在舉目無親的情況下,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持菜刀行兇,行為現場血跡斑斑一片狼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場勘查報告為憑,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01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