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7號2選任辯護人凃國慶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