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6年度中簡字第354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35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97年1月1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6年10月25日因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6月12日以97年度易字12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7年8月11日確定,本件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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