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