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634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5公克)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634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民國97年2月28日死亡,而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且上開扣案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5公克,因鑑驗使用0.020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綜前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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