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複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