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杉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相對人即債務人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FREIGHTWORLDWIDECO.,
LTD.)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海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國福
一、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FREIGHTWORLDWIDECO.,
LTD.)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海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