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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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明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韓博喻 (即 韓正東 之繼承人)
韓博皓 (即韓正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韓正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