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60號
原告 蔡豐名
被告 洪國 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60號
原告 蔡豐名
被告 洪國 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