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
原告 沈易妮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李惠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名毅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
原告 沈易妮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李惠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名毅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