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

原告 沈易妮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李惠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名毅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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