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調字第13號
聲請人 游晉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新北市○○區○○段000○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上記載之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所有權人如為公司,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重新依登記次序排列所有權人,記載各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有部分,製作為附表。
(二)陳報本件兩造有無調解之可能?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