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調字第13號

聲請人 游晉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新北市○○區○○段000○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上記載之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所有權人如為公司,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重新依登記次序排列所有權人,記載各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有部分,製作為附表。

(二)陳報本件兩造有無調解之可能?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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