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15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謝明勳 蕭宏澤 被告 吳聖芳
吳林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