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吳浩銘
吳王春梅 吳松青 吳如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部分,係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並應分別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而本件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072,638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而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合計為為2,000,000元,亦有台中商業銀行借據暨約定書在卷可參。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2,00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苗栗縣○○鄉○○○段│(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702│300│247│1/3│24,700元│├──┼─────────────┼──────┼─────┼──────┼─────────┤│2│702-1│300│147│1/3│14,700元│├──┼─────────────┼──────┼─────┼──────┼─────────┤│3│702-2│500│38│1/3│6,333元│├──┼─────────────┼──────┼─────┼──────┼─────────┤│4│703│300│209│1/3│20,900元│├──┼─────────────┼──────┼─────┼──────┼─────────┤│5│704│800│394│1/3│105,067元│├──┼─────────────┼──────┼─────┼──────┼─────────┤│6│704-1│500│931│1/3│155,167元│├──┼─────────────┼──────┼─────┼──────┼─────────┤│7│704-2│300│2,391│1/3│239,100元│├──┼─────────────┼──────┼─────┼──────┼─────────┤│8│704-3│300│14│1/3│1,400元│├──┼─────────────┼──────┼─────┼──────┼─────────┤│9│706│300│1,081│1/3│108,100元│├──┼─────────────┼──────┼─────┼──────┼─────────┤│10│707│500│257│1/3│42,833元│├──┼─────────────┼──────┼─────┼──────┼─────────┤│11│739│1,300│883│1/3│382,633元│├──┼─────────────┼──────┼─────┼──────┼─────────┤│12│1037│800│1,203│156/560│268,097元│├──┼─────────────┼──────┼─────┼──────┼─────────┤│13│1037-4│800│140│124/560│24,800元│├──┼─────────────┼──────┼─────┼──────┼─────────┤│14│1037-8│800│99│124/560│17,537元││││││││├──┼─────────────┼──────┼─────┼──────┼─────────┤│15│1037-10│800│92│124/560│16,297元│├──┼─────────────┼──────┼─────┼──────┼─────────┤│16│1038│300│308│1/3│30,800元│├──┼─────────────┼──────┼─────┼──────┼─────────┤│17│1038-1│300│33│1/3│3,300元│├──┼─────────────┼──────┼─────┼──────┼─────────┤│18│1038-2│620│18│1/3│3,720元│├──┼─────────────┼──────┼─────┼──────┼─────────┤│19│1731│450│1,756│1/4│197,550元│├──┼─────────────┼──────┼─────┼──────┼─────────┤│20│土地地號│││││││苗栗縣○○鄉○○○段││││││├─────────────┤││││││73-6│640│2,797│1/20│89,504元│├──┼─────────────┼──────┼─────┼──────┼─────────┤│21│土地地號│││││││苗栗縣○○鄉○○段││││││├─────────────┤││││││762-284│110│2,910│1/1│320,100元│├──┼─────────────┴──────┴─────┴──────┴─────────┤││合計2,072,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