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志福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李悌愷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