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2號上訴人 歐雪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歐日青歐日益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78萬917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8081元;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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