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代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恕 原告大班西餅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趙元昊 律師被告 葉賢三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賢三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