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原告 侯俊祺 上列原告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不服之判決(請註明受理法院及案號)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二、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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