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16號原告 顏國章
阮氏珊 (NGUYENTHISAN) 阮氏放 (NGUYENTHITHA) 阮氏麗 (NGUYENTHILY) 吳氏紅 (NGOTHIHUONG) 阿巒 (BUITHILOAN))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原告與被告 裴氏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6,500元(計算式:
1,050,000元+110,500元+15,000元+105,000元+36,000元+170,000元=1,4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6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