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宜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宜華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案發後經本院通緝,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9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犯行,業經本院於103年11月27日判決有罪在案,其重罪羈押原因仍在,為擔保將來上訴審判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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