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97號聲請人 游榮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91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游周銀 之子,游周銀前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9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聲請人未接獲該監護宣告事件之任何通知,無法到庭陳述意見,為釐清真相,故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受監護宣告人游周銀之子乙節,據其戶籍謄本及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91號裁定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