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文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 徐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 林鋼雄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備位請求及關於本件不動產買賣合約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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