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鈞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鈞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譚玉美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0153號被告陳鈞傑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鈞傑於民國106年6月18日10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民生街口,本應注意行駛於道路,應按遵行方向行駛,不得逆向駛入來車道,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逆向駛入光復路由東往西方向之車道,適有譚玉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光復路由東往西行駛至該處,兩車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譚玉美人車倒地,受有頸椎外傷併頸椎第4-5、5-6節椎間盤突出症及不完全脊椎損傷、顏面骨骨折(右眶底骨折、李霍氏I型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譚玉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1│被告陳鈞傑於警詢及偵查│1、被告陳鈞傑坦承有於上開│││中之自白│時、地騎乘上開機車與告││││訴人譚玉美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被告坦承本件車禍發生,││││其有肇事責任。│├──┼───────────┼─────────────┤│2│告訴人譚玉美於警詢及偵│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肇事地點之道路狀況。│││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2、證明車禍發生後,肇事車│││一)、(二)-1、現場照│輛之停放位置、受損情形│││片10張、監視器錄影翻拍│及現場狀況。│││畫面4張││├──┼───────────┼─────────────┤│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高雄長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實。│││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檢察官任亭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