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邱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65,993元│100年9月1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40,267元│100年9月1日起│15.88%│暨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至104年8月31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止││十,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至清償日止││十計算之違約金。│├──┼─────┼───────┼────┼──────────┤│003│29,462元│100年9月1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