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9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呂俞 樊  住連江縣○○鄉○○村0鄰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9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下午2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陳立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512元,及其中69,883元

  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1%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