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 楊德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