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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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本院確確判決之繕本,與上述規定不符,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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