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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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持有人甲○○業經不起訴處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二0一號),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均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上開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