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宇洋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宇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宇洋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1720號核准假釋,刑期縮刑終了期日為106年12月4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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