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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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相對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梅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麟 會計師,為相對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所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司公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74880股,聲請人公司持有該公司發行之股份16430股,占全部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2%,且繼續一年以上,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會中所提出財務報表與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與管理報表及去年股東會承認之財報數字不符;又其董監事任期已於103年7月29日屆滿,相對人公司並未於此次股東常會中改選,爰依法向鈞院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以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等情,並推薦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麟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為證。相對人公司針對本院通知其應表示意見,未有回覆。按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事實,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影本在卷為證,且相對人未具狀回應,則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所有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屬有據。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外,別無其他限制。另股東依法得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者,包含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不以某特定項目為限。聲請人表明聲請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所有財產情形,於法無不合。至於檢查人人選: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麟會計師來函稱,若法院認對兩造無利害關係疑慮,本會計師對擔任檢查人一事,並無異議。本院應認係適當之人選,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選派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所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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