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駿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周駿甫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