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七號
  原   告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乙○○、丁○○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
本票,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清償期
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約定借款期間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