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邑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邑承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台
中分行、帳號088368號、票號NB-0000000及NB-00000
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及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