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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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邑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邑承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台
中分行、帳號088368號、票號NB-0000000及NB-00000
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及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