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宣誠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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