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一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