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一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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