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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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1021(口崩)米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傑
聲 請 人 施惠萍 即千家精緻食品行
相 對 人 賴姵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7年度羅簡調
字第165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後,本院一○八
年度司執字第一七四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
七年度羅簡調字第一六五號暨改分後案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
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法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因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
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除異議之訴已受敗訴裁判
確定外,法院應於必要時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
執行之裁定。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
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
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
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
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
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
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
額之依據。又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
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
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
得之利息。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
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
賠償標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民國107年3月8日
成立之調解方案(下稱系爭調解方案)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744
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惟聲
請人已分別於同年4月5日匯入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相對
人土地銀行帳戶、於同年4月30日匯入4萬7,904元至相對人
勞退專戶、於同年5月4日匯入2萬2,096元至相對人土地銀行
帳戶,共計11萬元。故聲請人已於107年5月4日支付完畢系
爭調解方案所成立之調解金額。從而,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扣
押聲請人之固有財產如存款債權等,顯然有誤,且該等扣押
債權一旦移轉,勢難回復原狀。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聲請人所提債
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7年度羅簡調字第165號及暨改分後
案號,下稱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系爭調解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本件強制執
行程序,對聲請人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
取108年度司執字第1744號執行卷核閱無訛。又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起訴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
案訴訟卷宗查明屬實。而本件執行程序,經本院執行處於10
8年2月27日以宜院麗108司執未字第1744號核發執行命令後
,相關金融機構均已陳報除超出聲請人存款債權範圍外之金
額均已扣押,為免日後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應認有
停止執行程序之必要。再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執行債
權額為47,604元(見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卷內之聲請強制執行
狀),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以本案訴訟事件
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債權未能即時分配受償,所受按
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為適當。並參酌聲請人系爭
本案訴訟之繁簡程度,及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之規定,預估系爭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約需2年10月(
因系爭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為不得上訴三
審之案件,而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別為
10個月、2年),則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相當於利息
損失之損害額為8,638元(計算式:47,604元×5%×2.8年=
6,6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
以6,665元為適當,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
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