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郭敬忠
       郭蘇阿珠
       郭遠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郭蘇阿珠應將高雄市○○區
○○段○○○○號(權利範圍為1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
於民國107年5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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