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童守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曹力弘 、 曹泰安 、 黃啟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帳目明細(台端聲請狀債務人列載曹力弘、曹泰安、黃啟芬三人,惟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事實理由內均非債務人三人,且未提出尚積欠金額之帳目明細)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