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重利、恐嚇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7月3日裁定自97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確有上揭犯行,據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
二、被告甲○○不服本院上開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認其販賣毒品次數甚多,多次因收取重利而恐嚇被害人,破壞社會秩序之情節嚴重,茲經本院於97年9月2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上訴審及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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