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1月16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63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二萬七仟元(本案曾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700號判決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260號),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94年1月26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