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64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4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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