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裕盟
被 告 甲○○
5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
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96
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9%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契約書、金好
貸借款申請書暨契約條款、資料查詢表、交易查詢表等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