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乙○○
號3樓被上訴人得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